B体育官方下载入口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B体育官方下载入口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51号)要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调整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县(市)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水平。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由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联合监管。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强化规划制订、力量配备和条件保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要逐级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加强检查督办,严格实施年度考核评价。市、县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各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合格率和市州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州政府绩效评价、食品安全考评中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市州、县市区政府进行工作通报、约谈和行政问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收储、运输、生产加工、经营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好“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产地安全管理,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制度,积极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探索建立不适合生产区域退出机制。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全面落实农药经营条件和产品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建立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健全“黑名单”管理和退出机制。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落实宣传培训、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建立生产档案,监督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休药期间隔期有关规定。加强农产品收储、运输环节监管,落实巡查监督、产品抽检制度,有效防控和治理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准入,严格落实自查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消费市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零售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把关、生产过程及贮存、运输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组织生产B体育官方下载入口、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产品,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就地销毁。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市场内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切实强化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内容,以产地来源和检测合格证为标识证明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农业部门要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大巡查监督和产品抽检力度,依法加强产地准出管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入市须同时具备以下标识证明:(一)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的须经包装标识后方可销售;按规定可不包装的,应依法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须按规定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应标明添加剂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推行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二)检测合格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自检或委托具备法律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所生产采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并附具检测合格书面报告后方可出售,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产采收的食用农产品自检或委托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合格后入市销售。(三)其他标识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落实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查验前述规定的包装标识、质量合格证明、其他标识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各类标识证明不齐全、不真实的应责令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市销售。无包装标识、检测合格证明等产地准出标识证明的,应由生产者或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检测合格,并如实记录产地来源、健全进销台账后方可准入。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信用体系。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落实生产档案、包装标识、进销台账、产品查验、质量追溯、召回处置等制度,加快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信用体系,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总规划和要求,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延伸建设,逐步在乡镇监管站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设立质量追溯网点,并切实做好平台维护和信息录入、管理发布等工作。以“三品一标”、注册商标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落实生产档案、包装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等制度,支持利用条形码、二维码、射频卡等溯源标识,推进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生产档案、准入标识证明、追溯标识等方面做好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分别以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建立县域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台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质量安全内部管控机制、公开质量安全承诺、落实自律检测制度,加大对生产、收储、运输、经营场所巡查监督和产品抽检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健全信用档案。县、市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共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单位和“黑名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采取书面警示、限期整改、责令召回、限制准入等措施,加强分类监管。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制定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单位评比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经由县、市、区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评申报,每年联合评审并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单位和“黑名单”管理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在政策资金扶持、名优产品评比、农业展会推介等方面严格限制准入,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监管。
五、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农业系统内检测机构整合,贯通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县级种植业、畜牧水产业农产品质检机构分设的应整合成立综合性农产品质检机构,加强装备条件和检测队伍建设,通过计量认证和资质考核以取得合法资质。
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按照国发〔2013〕18号文件“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当前,根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业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六、扎实推进风险监测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市、县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计划,加强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和工作会商,针对本地区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共同制定专项治理年度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两部门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统一行动,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紧密配合,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治理成效。
七、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齐配强装备设施,将基层监管、监测、执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着力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与利用。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换产地安全监测、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等信息,及时通报巡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强化全程监管。建立监测结果共享制度,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食用农产品各环节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要相互间即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产地来源为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的食用农产品,监测情况要同时报告上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调查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协调协作及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震慑力。
八、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省农业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委局合作会商机制,两部门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统筹和协调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事宜,省农业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处为对口协调联络单位;建立联合督查、约谈、考评制度,对各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价。市县各级也要建立两部门合作机制,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单位,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测结果会商,调度落实重点工作;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共同发布监测情况、公布典型案例;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适时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抄送:农业部办公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安全监管二司;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