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一、农产品和食品的概念不同 1、农产品的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 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相关条款B体育官网,从其立法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范围看,可以认为该 法所指的“农产品”就是指“食用农产品”。至于林木、中药材 等非食用农产品应按照《森林法》《药品管理法》《中药材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食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可见食品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两部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组成部分。 二、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食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而农产品适用于《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也只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适用于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 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 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 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对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只要求标明产品的品名、产 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没讲要 “生产许可证号”;对食品的包装就要求标明生产许可。《食品 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 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2、食品经营必须行政许可;农产品经营不需要行政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
五、“食用农产品”“食品”区分的主要依据。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凡是 能证明是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就只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 有不能证明是食用农产品的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就相当 于白马非马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对农产品作了规定, 但比较抽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条对 农产品规定得较为具体: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 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 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 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 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3、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 号)。对食用农产品规定得非常具 体,适合操作。这虽然是一个部及文件,但在没有更权威的文件 对食用农产品作出划分的情况下,这个文件是最权威的。
法律将食品分成两段: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农产品是生 产经营由农业部分进行管理,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则由技术监督、 工商、食品药品部门来分段管理,各负其则。
三、执法主体不同 A、《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部门是农业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但是工商部门可以,也应该按照第 52 条对农产品进行 管理。 B《食品安全法》的执法部门是卫生、技术监督、工商、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查处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可见《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 品”应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进行调整。
本人理解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部分,二者是特 殊和一般的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特 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 法。《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应该是“食品”是指除食用农产品 以外的所有食品。这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将食品的管理实现无逢衔接,保证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