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81号令来了!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哪些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一)
原标题:【食品安全】81号令来了!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哪些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一)
编者按: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里摆放着各种各样的食用农产品,从蔬菜水果,到五谷杂粮,再到各种肉类、鱼类、蛋类等,这些都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和质量。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办法》第四十九条)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办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希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环境。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Bsport·B体育、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的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