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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2024-03-28 05:26:07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 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 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 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卫计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 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 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 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 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⑥ 6月21日《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

  ② 2015年,省局联合省畜牧水产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 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将企业后监管工 作的意见》

  ③ 2016年7月,省局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 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④ 2016年9月,省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水产 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关于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 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合 格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 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① 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② 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③ 6月13日《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

  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 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俗称多 宝鱼)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 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 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 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

  2014年10月31日 农业部、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畜禽产品的特殊规定 除查验产地证明、合格证明外,销售畜禽产品,还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应附检疫证明, 畜禽产品有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 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 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 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 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 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 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 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 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 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 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 (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 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 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B体育官方下载入口、有机农产品以及农 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 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其证书可作为质量合格证 明。食用农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 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 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体系建设方案,整个追溯体系力争在2017年底完成省级平台建 设的招投标工作;2018年,完成省级平台建设及14个市州以及部分粮食 大县、菜篮子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和批发市场的平台对接、追溯网点布 设工作。

  6月14日,省局就 省农委牵头起草的 《湖南省农产品质 量安全追溯体系建 设方案(征求意见 稿)》到省农委进 行了会商。

  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 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 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 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 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 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 明文件。

  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 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 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① 2016年12月,省局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 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31号),经省法制办备案。

  ② 2017年4月,省局联合省畜牧水产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畜禽 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7﹞8号)

  ③ 2017年5月,省局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标准的通知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 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 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 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 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 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 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 品管理。

  第一点 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第二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第三点 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过验收应该 同时满足两个 条件:即总分 不低于60分和 每个关键项得 分不低于该项 总分的80%。

  我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目标: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 术手段,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编码为主要手段,建立 全省统一适用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科学管用的制度体系, 整建制推进市县追溯网络建设,与国家食品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监管者、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通查通识。

  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 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 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初级农产 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 料)范畴。

  注意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例如:2015年《食品药 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 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辽宁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 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 焦磷酸钠、……、葡萄糖酸内酯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 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 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 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 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含农贸市场)等。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 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通过了《食用农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 3月1日实施。目前,大部分省市出台了食用农产品产 地准入和市场准入的相关文件,构建了良好的协作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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